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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健康兒童選拔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學童健康概念、增進學童身心健
    康,獎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所選出之健康兒
    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健康兒童,指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選拔產生之學童: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
         內。
   (二)兩眼裸眼視力0.九以上。
   (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
   (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三、本市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每學年應辦理健康兒童選拔;其選拔方式如
    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
        1、各班級選出班級健康兒童。
        2、由班級健康兒童中遴選出年級健康兒童代表一名,全校共六
           名。
   (二)公(私)立幼兒園:由各班遴選出健康兒童一名。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班級健康兒童及幼兒園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狀並請學校
        (幼兒園)公開表揚之。
   (二)國小年級健康兒童由本府另行公開表揚之。


五、本市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為辦理健康兒童選拔相關事宜,得另定補
    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