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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健康兒童選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13005142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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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學童健康概念、增進學童身心健
    康,選拔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之健康兒
    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健康兒童,指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市國民小學及教保服
    務機構選拔產生之學童,但具有先天性因素或疾病致未符合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者,不受各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
   (二)兩眼裸視視力零點九以上。
   (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
   (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三、本市之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每學年應辦理健康兒童選拔;其選拔
    方式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
      1、各班級選出班級健康兒童一名。
      2、由班級健康兒童中遴選出年級健康兒童代表一名,全校共六名。
     (二)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由各班遴選出健康兒童一名。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班級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狀,並由學校公開表揚之;教保
         服務機構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獎品(座),並由教保服務機
         構公開表揚之。
    (二)國小年級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品(座),並得另行公開表揚之。
五、本市之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為辦理健康兒童選拔相關事宜,得另
    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