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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