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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29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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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
      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辦理風景區內門票發售、景觀、交通、商店、
              餐飲、攤販之協助管理、旅遊安全、服務、解說等事項
              及本所綜合業務。
          二、管理課:風景區內公共設施環境綠化、美化、清潔等設
              置管理維護事項、遊樂業之管理。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
      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
      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
      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