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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
      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辦理風景區內門票發售、景觀、交通、商店、餐
              飲、攤販之協助管理、旅遊安全、服務、解說等事項及本
              所綜合業務。
          二、管理課:風景區內公共設施環境綠化、美化、清潔等設置
              管理維護事項、遊樂業之管理。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設風景區管理站,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
      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