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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照直轄市及
    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需要調整之收支,如併年度
    決算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由各基金自行核定,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政事基金: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三)每筆併決算項目數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專案報經主管
        機關核轉本府核准。
    (四)各基金或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
       (賸)餘轉為虧損(短絀)之情形;主管機關嗣後應妥為督促,
        審慎考量業務實際需求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各基金應依預算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建固定資產內,購置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
        、吉普車及各型交通車,準用執行要點第十一點有關購置管理用
        公務車輛規定辦理。
    (二)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其中屬特別費性質之
        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所訂頒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四、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及長期貸款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
        ,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當年
        度辦理者,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內調整。
    (二)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確有保留之必要者,準用執行要點第十
        一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五、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各基金組織員額,因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者。
    (二)傷病醫藥費、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費等
        訂有統一標準之預算項目,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標準者。
    (三)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志工服務計畫,
        其原核定計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
        先洽本府財政局,確定無適用房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六、下列項目之執行,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經提本府預算審查
    委員會核准,始得辦理:
    (一)捐助與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有未及編列之新增計畫;
        或原編計畫預算不足支應,經檢討無法於預算總額內容納者。
    (二)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及長期貸款等預算科目,原未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同一計畫
        已列預算總額者。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資產變賣之執行之補辦預算。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教育局統籌控管賸餘款之非留存項目。
    各基金應依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填具超支數額表及補辦預算數
    額表,送由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收支對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留存項目或年度進行中配
    合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辦理者,如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及經
    費,免提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由各基金及主管機關自行依有
    關規定核辦。
    第一項經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之補辦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計畫,
    如需停止或暫緩執行者,應簽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七、奉准辦理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本府
    核准後三日內報由主管機關以府函送請市議會備查,並副知本府主
    計處。


八、依執行要點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核定函文應副知本
    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及審計部臺中巿審計處。
    依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
    項,應由主管機關以專簽奉巿長核准後,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並副知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及審計部臺中巿審計處。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