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值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服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三小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四)來班前請先用過餐,連班者可於交接班前三十分鐘離班用餐。
(五)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業務交接。
(六)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
(七)值班時應注意禮貌、微笑,勿電話聊天、聯絡私事或與參觀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八)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九)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找尋代班志工並告知本中心志工督導人員。
(十)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工證。
(十一)於聘期內因事短期不能服班者,以二個月為限,此期間需自行尋求代班者。(應利用平日幫人代班補足)
(十二)應遵守各項規定及配合本中心之督導。
(十三)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中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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