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臺中市
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志願服務工作之健全發展,
達到親切、便民、效率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志願並經甄試合格加入本中心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皆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
|
三、本中心視志工缺額需要採不定期招募,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會網站、本
中心文宣、電子媒體廣告及大專院校(和平、北台中、南台中區重點
學校)、原住民協會社團等。 |
|
四、志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中心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認同並接受原住民文化知識訓練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
|
五、招募程序
(一)招募公布:於本中心、大專院校(和平、北台中、南台中區重
點學校)、原住民協會社團、電子媒體廣告公告招募訊息。
(二)報名方式:於招募期間與本中心及協辦單位索取報名後傳真報
名或向本中心洽詢。
(三)面試:於本中心參加面試,擇優錄取。
(四)職前教育訓練:經甄試通過者,需參加職前教育訓練。
(五)以上經本中心考核通過者始成為本中心正式志工。 |
|
六、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每年連聘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
|
七、服務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圖書室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二)原住民文化暨現有館藏及其他展覽作品解說。
(三)文化館主題展覽、座談會、專業課程等活動支援。 |
|
八、本中心開館日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分二班,每班三小時,上午班
: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班:十四時至十七時,志工任選其中一個以上
時段每週固定服務。 |
|
九、志工值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服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三小
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四)來班前請先用過餐,連班者可於交接班前三十分鐘離班用餐。
(五)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業務交接。
(六)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
(七)值班時應注意禮貌、微笑,勿電話聊天、聯絡私事或與參觀民
眾發生衝突事件。
(八)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
品質。
(九)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找尋代班志工並告知本中心志工督導人
員。
(十)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
志工證。
(十一)於聘期內因事短期不能服班者,以二個月為限,此期間需自
行尋求代班者。(應利用平日幫人代班補足)
(十二)應遵守各項規定及配合本中心之督導。
(十三)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中心提出。 |
|
十、本中心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及在職專業訓練。
(一)職前訓練:每年舉辦一次「基礎共通課程」(含志願服務的
內涵與理論、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文化館參觀與介紹、圖書
管理工作內容說明、台灣原住民文化概述等)。
(二)在職訓練:內容主要以本中心常設展、臨時特展、座談會、文
化導覽、圖書資料管理等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
辦。 |
|
十一、本中心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應儘量報名參加,無法參與者請事
先請假並登入志工管理紀錄。經常參與研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
本中心名額有限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
|
十二、擔任本中心導覽志工,均需參加本中心常設展示之在職訓練,經
導覽考核通過者,始得擔任帶團解說工作;未考核通過但有正確
認知者,可為自由參觀者作簡單說明。 |
|
十三、擔任圖書志工者,均需參加圖書資料管理之在職訓練,並維持圖
書閱覽區之整潔與秩序。 |
|
十四、本中心志工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三小時補助新臺幣一一0
元車馬費。但如政府核定之專案經費不足時,發給要點採彈性、
公平原則,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
|
十五、本中心志工得於圖書室閱覽、借閱書籍,惟不得外借。 |
|
十六、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中心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
(隊長、副隊長、小組長)辦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
公開場合表揚之。 |
|
十七、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1、各班小組長每月彙整各班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
殊優良事 蹟,彙交本中心備查,於年中及年終考核時與志
工幹部審查小組會議共同進行考評。
2、每年考核作業於十二月中旬前完成,供年度志工大會進行表
揚。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1)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
出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2)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
活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
休館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
上者),具服務績效者。
(3)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中心活動,有特
殊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中心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中心免
受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中心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中心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
工向心力者。
(4)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
|
十八、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一)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出
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二)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活
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休館
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上者)
,具服務績效者。
(三)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中心活動,有特殊
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中心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中心免受
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中心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中心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
工向心力者。
(四)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
|
十九、志工表揚方式如下: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優先遴選續任為本中心下年度志工。
(三)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本會、文建會或相關社團、公益
機構公開表揚。 |
|
二十、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中心志工
業務承辦人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
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中心規定,發生損害本中心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中
心志願工作者。
(四)未經本中心核准,暫停服務連續一個月以上者。 |
|
二十一、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未達四十次者(訓練時數不計入)。
(二)全年未參加志工訓練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者。
(三)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中心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
|
二十二、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中心志工證。 |
|
二十三、經本中心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其服勤時數不受本要點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