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設置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
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設置依據:93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七十五
次會議決議及法務部93年9月13日法律字第0930700450
號函。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本所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本所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民政課法制課員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集會議。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費由本所民政課業務費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本區調解會主席
或委員提供意見。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