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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設置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
              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設置依據:93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三屆第七十五
              次會議決議及法務部93年9月13日法律字第0930700450
              號函。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本所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本所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民政課法制課員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集會議。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費由本所民政課業務費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本區調解會主席
    或委員提供意見。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