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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清區秘字第10600250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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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要點第二點規定,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區長遴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本所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區長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或本區調解委員會主席、委員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派員兼辦。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秘書室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二、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