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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增進原住民族福利,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會議室、研
習教室、展覽室、圖書室、視廳室及戶外廣場。

第 3 條
本中心場地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第 4 條
本中心場地係供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及其他經本府同意使用之事項。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使用者停止其使用
,已繳交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選舉及政黨活動。
四、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或有損中心各項設施。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者。

第 6 條
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
。但夜間有使用需要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使用每星期二至星期日十八
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書,如有暫搭建物並應
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時程表各一份,向本府申請
,經許可並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申請使用國定假日星期六
、日或夜間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第 7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 8 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全部或一部之所繳費用: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者,退還保證金及二
    分之一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退還其保證金及無法使用期間
    之全部使用費。
三、本府因辦理重要活動需優先使用時,退還保證金及全部使用費。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設施及器材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其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擔。
於本中心場地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應在指定之地點為之。

第 11 條
本中心埸地使用費除保證金外,全部解繳縣庫。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