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增進原住民族福利,特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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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會議室、研 習教室、展覽室、圖書室、視廳室及戶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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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場地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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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場地係供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及其他經本府同意使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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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使用者停止其使用 ,已繳交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選舉及政黨活動。 四、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或有損中心各項設施。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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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 。但夜間有使用需要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使用每星期二至星期日十八 時至二十二時。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書,如有暫搭建物並應 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時程表各一份,向本府申請 ,經許可並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申請使用國定假日星期六 、日或夜間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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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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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全部或一部之所繳費用: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府者,退還保證金及二 分之一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退還其保證金及無法使用期間 之全部使用費。 三、本府因辦理重要活動需優先使用時,退還保證金及全部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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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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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設施及器材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其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由申請人負擔。 於本中心場地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應在指定之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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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中心埸地使用費除保證金外,全部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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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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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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