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臺中市政府鄰里交通整體改善考評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府授研管字第1050000882號函頒
壹、依據及目的
為建立本市人本交通環境及鄰里友善空間,提供人車安全通行,依據
本府交通局104年10月20日中市交工字第1040050373號函公布之「臺
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第陸點及104年6月18日本市第50次
道安會報主席裁示事項,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受考評對象
依據臺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提報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執行路
段之相關機關。
?、實施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1.各機關應建立自行考核制度,以提升品質及掌握進度。
2.各機關對所屬機關負有督導之責,亦應實施定期督導考核,執行
方式依各機關業務需要自行規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由本府研考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媒體代表組成
考評小組於年度內派員進行現場考核作業。
二、考核項目:為達成本市合理改善道路停車秩序,提供街廓路平順暢,
考核項目如下;另因應實際需要,本府研考會得依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考核細部項目及評分內容,如有特殊情形,得註明理由:
(一)品質(由考評小組至現場考評,配分佔40%)。
(二)期程進度(由研考會控管,配分佔25%)。
(三)里、鄰長滿意度(透過民政系統調查彙整,配分佔25%)。
(四)其他特殊創新作法(10%)。
三、各受考評對象得於每次考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作為考評之書面參
考資料。
四、考核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專簽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肆、考評期程:年度考評之考評時程表詳如附表1。
伍、推動體制
成立鄰里交通整體改善考評小組(以下簡稱考評小組):由市長指派府
層級長官1人擔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考評小
組成員由本府參事(參議或顧問)、專家、學者及媒體代表擔任,依
需要得聘請五人至七人組成,本府研考會負責幕僚行政工作,共同負責
辦理考評作業。
陸、經費
有關本作業所需費用,由本府研考會預算支應。
柒、執行績效及獎勵
一、每次考評作業後,得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成效辦理獎懲
,其獎懲標準與額度參考「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及「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二、前項相關人員為各區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
、幹事及協辦人員,核敘獎勵以成績最高者辦理,不得重複;如有重
大功過時,依相關規定另案簽辦。獎懲與評分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24次,首功額度
記功二次至多2人。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16次,首功
額度記功一次至多2人。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14次,首功
額度嘉獎二次至多2人。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列丙等,最低懲處總額度申誡數2次以
上,懲處額度申誡一次至少2人。
(五)如有任一考核項目考評結果未達該項目配分80%者,不予辦理敘獎。
三、 本府考評小組成員之獎勵作業,由本府研考會專案辦理。
捌、其他
本實施計畫於奉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法規內容:
壹、依據及目的
為建立本市人本交通環境及鄰里友善空間,提供人車安全通行,依據
本府交通局104年10月20日中市交工字第1040050373號函公布之「臺
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第陸點及104年6月18日本市第50次
道安會報主席裁示事項,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受考評對象
依據臺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提報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執行路
段之相關機關。
?、實施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1.各機關應建立自行考核制度,以提升品質及掌握進度。
2.各機關對所屬機關負有督導之責,亦應實施定期督導考核,執行
方式依各機關業務需要自行規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由本府研考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媒體代表組成
考評小組於年度內派員進行現場考核作業。
二、考核項目:為達成本市合理改善道路停車秩序,提供街廓路平順暢,
考核項目如下;另因應實際需要,本府研考會得依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考核細部項目及評分內容,如有特殊情形,得註明理由:
(一)品質(由考評小組至現場考評,配分佔40%)。
(二)期程進度(由研考會控管,配分佔25%)。
(三)里、鄰長滿意度(透過民政系統調查彙整,配分佔25%)。
(四)其他特殊創新作法(10%)。
三、各受考評對象得於每次考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作為考評之書面參
考資料。
四、考核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專簽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肆、考評期程:年度考評之考評時程表詳如附表1。
伍、推動體制
成立鄰里交通整體改善考評小組(以下簡稱考評小組):由市長指派府
層級長官1人擔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考評小
組成員由本府參事(參議或顧問)、專家、學者及媒體代表擔任,依
需要得聘請五人至七人組成,本府研考會負責幕僚行政工作,共同負責
辦理考評作業。
陸、經費
有關本作業所需費用,由本府研考會預算支應。
柒、執行績效及獎勵
一、每次考評作業後,得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成效辦理獎懲
,其獎懲標準與額度參考「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及「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二、前項相關人員為各區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
、幹事及協辦人員,核敘獎勵以成績最高者辦理,不得重複;如有重
大功過時,依相關規定另案簽辦。獎懲與評分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24次,首功額度
記功二次至多2人。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16次,首功
額度記功一次至多2人。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14次,首功
額度嘉獎二次至多2人。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列丙等,最低懲處總額度申誡數2次以
上,懲處額度申誡一次至少2人。
(五)如有任一考核項目考評結果未達該項目配分80%者,不予辦理敘獎。
三、 本府考評小組成員之獎勵作業,由本府研考會專案辦理。
捌、其他
本實施計畫於奉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