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於任期中有住院、殘廢或死亡(以下簡稱傷亡)情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法制局。
第三條 調解委員發生事故時,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三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次為限。
二、殘廢:
(一)、全殘廢:新臺幣三萬元。
(二)、半殘廢:新臺幣二萬元。
(三)、部分殘廢: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第二款殘廢等級之認定,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殘廢,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準。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為殘廢者,依確定之日為準。
第六條 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住院第四日、殘廢次日或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報主管機關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