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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8801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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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於任期中有住院、失能或死亡(以下簡稱傷亡)
      情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第三條    調解委員發生事故時,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三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
              給一次為限。
          二、失能:
           (一)全失能:新臺幣三萬元。
           (二)半失能:新臺幣二萬元。
           (三)部分失能: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第二款失能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規定。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
      他人代理申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
      申領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失能,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準
      。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為失能者,依確定之日為
      準。
第六條    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住院第四日、失能次日或死亡次日起六個
      月內,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
      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報主管機關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