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本市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各項活動時之醫療救護支援事項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青少年飆舞、熱門歌曲演唱會、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時。
(二)一般性之活動:聖火傳遞、銀髮族或婦孺殘障運動會及經本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對於室內之靜態活動如開會、晚會、演唱會、聯誼活動、自強活動等,若無特殊原因及事故,則不予支援。
三、有關活動申請之醫療救護支援地點,僅限臺中市轄區內。
四、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以外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應於活動當日前十日,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提供本市配合之急救責任醫院名單,並由辦理機關團體自行逕洽急救責任醫院支援,急救責任醫院可依本實施要點第五條之收費標準,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本府辦理大型危險性之活動可請本市急救責任醫院支援。
五、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時,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每輛每四小時五百至八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二)救護人員工作費:
1.醫師每小時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2.護理人員每小時三百元至四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二百元至三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支援單位於收取相關費用後,應列收據供請求支援救護單位辦理核銷。
六、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應妥善規劃救護站、救護車數量及停放位置、救護人員類別及人數、救護站摽誌及救護車出入口動線等事項,並備齊所需之醫療藥品、急救器材及桌椅等物品。
七、醫療衛材依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八、各支援醫療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人員配備至活動地點執行醫療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