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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醫字第10600789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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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本市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
    各項活動時之醫療救護支援事項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青少年飆舞、
         熱門歌曲演唱會、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時。
   (二)一般性之活動:聖火傳遞、特殊族群、身心障礙運動會及經本
         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對於室內之靜態活動如開會、晚會、演唱會、聯誼活動、自強
         活動等,若無特殊原因及事故,則不予支援。
三、有關活動申請之醫療救護支援地點,僅限臺中市轄區內。
四、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以外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
    支援時,應於活動當日前十日,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將提供本市配合之急救責任醫院名單,並由辦理機關團體自行逕洽
    急救責任醫院支援,急救責任醫院可依本實施要點第五條之收費標
    準,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本府辦理大型危險性之活動可請本市急
    救責任醫院支援。
五、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時,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其收費項目
    及金額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每輛每四小時五百至八百元,未滿四小時者,
         以四小時計。
   (二)救護人員工作費:
         1.醫師每小時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
           時計。
         2.護理人員每小時三百元至四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
           時計。
         3.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二百元至三百元,未滿一小時者,以
           一小時計。
   (三)支援單位於收取相關費用後,應列收據供請求支援救護單位
         辦理核銷。
六、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應妥善規劃救護站、
    救護車數量及停放位置、救護人員類別及人數、救護站摽誌及救
    護車出入口動線等事項,並備齊所需之醫療藥品、急救器材及桌
    椅等物品。
七、醫療衛材依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八、各支援醫療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人員配備至
    活動地點執行醫療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