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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本市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
理各項活動時之醫療救護支援事項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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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 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青少年飆
舞、熱門歌曲演唱會。
(二) 一般性之活動:聖火傳遞、特殊族群、身心障礙運動會及
經本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 對於室內之靜態活動如開會、晚會、演唱會、聯誼活動、
自強活動、電影放映等,若無特殊原因及事故,則不予支
援,活動主辦單位得視需求依第四點規定逕洽急救責任醫
院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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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活動申請之醫療救護支援地點,僅限臺中市轄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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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大型危險性之活動請求救護支援時,應
於活動當日前十日,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急救責任醫院依
第五點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前項規定以外之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本局將提
供本市配合之急救責任醫院名單,由辦理機關團體自行接洽急救責
任醫院支援,急救責任醫院得參照第五點規定或依臺中市西醫醫療
機構收費標準表等相關收費基準,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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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其收費項
目及金額如下:
(一) 救護車收費:每輛每四小時新臺幣一千元,未滿四小時者,
以四小時計。
(二) 救護人員工作費:
1、 醫師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2、 護理人員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3、 救護技術員初級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中級每小時新
臺幣五百元、高級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
(三) 救護人員每次支援至少以四小時計算。超過四小時後,未
滿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算。
支援醫療救護單位於收取相關費用後,應列收據供請求支援救護
單位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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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醫療救護支援時,應妥善規劃救護站、救
護車數量及停放位置、救護人員類別及人數、救護站標誌及救護車
出入口動線等事項,並備齊所需之醫療藥品、急救器材及桌椅等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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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急救責任醫院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執行醫療救護所需材料費,
依實際支用情形,按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或其他收費標
準等相關規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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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支援醫療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人員配備
,至活動地點執行醫療救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