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墩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本府文化局審查通過者。
第四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一、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二、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三、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四、具有工藝之創作或傳承十年以上經驗者,得自行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主管
機關提出。
第五條 大墩工藝師之類別如下: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經本府文化局公告之類別。
第六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分書面審查及作品審查兩階段辦理,書面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提送作品參加作品審查;作品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授予大墩工藝師證書。
第七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本府文化局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大墩工藝師審查每兩年辦理一次,由主管機關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受理申請。
第九條 本府文化局及文化中心主辦相關文化活動或研習時,得邀請大墩工藝師參與,並得視需要提供場地供其展演使用。
第十條 大墩工藝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本辦法之審查。
二、作品有抄襲、複製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