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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3859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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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墩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本府文化局審查通過者。
第四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一、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二、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三、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四、具有工藝之創作或傳承十年以上經驗者,得自行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主管
      機關提出。
第五條   大墩工藝師之類別如下: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經本府文化局公告之類別。
第六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分書面審查及作品審查兩階段辦理,書面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提送作品參加作品審查;作品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授予大墩工藝師證書。
第七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本府文化局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大墩工藝師審查每兩年辦理一次,由主管機關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受理申請。
第九條   本府文化局及文化中心主辦相關文化活動或研習時,得邀請大墩工藝師參與,並得視需要提供場地供其展演使用。
第十條  大墩工藝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本辦法之審查。
 二、作品有抄襲、複製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