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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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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墩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本府文化局審查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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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一、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二、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三、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四、具有工藝之創作或傳承十年以上經驗者,得自行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主管 機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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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大墩工藝師之類別如下: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經本府文化局公告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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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分書面審查及作品審查兩階段辦理,書面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提送作品參加作品審查;作品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授予大墩工藝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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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本府文化局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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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大墩工藝師審查每兩年辦理一次,由主管機關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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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府文化局及文化中心主辦相關文化活動或研習時,得邀請大墩工藝師參與,並得視需要提供場地供其展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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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大墩工藝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本辦法之審查。 二、作品有抄襲、複製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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