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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畜養豬羊管理辦法
民國 61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市為改善環境衛生並防止疫痢發生確保市民健康起見,特訂定臺中市畜
養豬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將全市劃為甲乙兩種地區,甲種地區為非農耕地區,即禁止畜養豬
羊地區,乙地區為農耕地區,即許可畜養地區。

第 3 條
甲地區範圍 (禁養地區) :
凡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混合區等地區,均不得畜養。但郊
區散居之住戶有飼養者,暫准持原狀至社區發展形成時為止。

第 4 條
乙地區範圍 (許可畜養豬羊範圍) 凡不屬甲地區者,即為乙地區範圍。

第 5 條
凡規定或新劃定甲地區範圍內飼養豬羊者,限在三個月內,自行售賣或遷
移至許可地區,如逾期不遷售者,由本市警察局、衛生局取締,以書而告
誡限期遷售。如仍不遵辦者,即強制收購,並責令負擔搬運費,每隻新臺
幣一佰元。

第 6 條
本辦法規定乙地區範圍內,飼養豬羊者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  豬羊畜舍,應設室內,不得近於道旁,更不得於室內人畜同居,並應
    注意隔離水井及廚房。
二  豬羊畜舍務須經常清潔,並防止蚊蠅等疫病媒介發生,以重衛生。
三  豬羊糞便,應有妥善處置,不得流出地面或溝渠。
四  畜養豬羊戶不得妨礙他人環境衛生。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