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市為改善環境衛生並防止疫痢發生確保市民健康起見,特訂定臺中市畜 養豬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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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將全市劃為甲乙兩種地區,甲種地區為非農耕地區,即禁止畜養豬 羊地區,乙地區為農耕地區,即許可畜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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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甲地區範圍 (禁養地區) : 凡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混合區等地區,均不得畜養。但郊 區散居之住戶有飼養者,暫准持原狀至社區發展形成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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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乙地區範圍 (許可畜養豬羊範圍) 凡不屬甲地區者,即為乙地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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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凡規定或新劃定甲地區範圍內飼養豬羊者,限在三個月內,自行售賣或遷 移至許可地區,如逾期不遷售者,由本市警察局、衛生局取締,以書而告 誡限期遷售。如仍不遵辦者,即強制收購,並責令負擔搬運費,每隻新臺 幣一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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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規定乙地區範圍內,飼養豬羊者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 豬羊畜舍,應設室內,不得近於道旁,更不得於室內人畜同居,並應 注意隔離水井及廚房。 二 豬羊畜舍務須經常清潔,並防止蚊蠅等疫病媒介發生,以重衛生。 三 豬羊糞便,應有妥善處置,不得流出地面或溝渠。 四 畜養豬羊戶不得妨礙他人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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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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