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臺中市(以下
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第五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
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除運用
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適應
能力,整合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
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輔
導。
第七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時,以熱心輔導且願配
合特殊教育工作、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
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為優先。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專業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
三、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具,以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四、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教
學、交換或合作教學、個案研討等活動。
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應給予獎勵,提供諮詢
與協助,並減少行政工作。
六、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七、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
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八、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
、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援服務。
九、鼓勵學生、教師、家長及社區資源人力,參與投入特殊教育
志工行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
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個別化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學習成效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
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
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
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同領域科目之授課
教師二人以上者,依其授課時數比例評量學生成績。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