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人事授權,增進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區分如下:   
   (一)各一級機關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及所
         屬機關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八職等幕僚長以上職務人員之
         任免遷調與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其餘授權各一級機關
         核辦。
   (二)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與指
         名商調案件,由民政局統籌核辦,其餘授權各區公所核辦。
   (三)本府警察局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及所屬機關正副首長
         之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外,其餘授權由該局
         核辦。另警監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案件,依內政部規定辦理。
   (四)本府消防局除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警監、警正一階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
         辦外,其餘授權由該局核辦。
   (五)本府衛生局除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及
         所屬機關首長之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外,其
         餘授權由該局核辦。
   (六)各級學校校長之遴聘案件,授權由本府教育局核辦。
    各機關學校授權範圍內之職務,各一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再授權所
    屬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三、前點各款所稱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係指出缺職務
    之擬定人選應由用人機關簽請市長核定後,報由本府辦理商調及核
    派作業;如需公開徵才請檢附徵才公告文稿併陳,俟奉市長核准後
    ,由用人機關辦理徵才公告作業,擬定人選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人事任免作業事項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之任免遷調案,應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之各官等職等公務人員經核派免後之銓審動態案
         件,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逕向銓敘機關辦理。
   (三)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本府核准者,其人
         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上網公開徵才時,應在各機關學校及本府網頁分
         別公告,其公告至少五日以上,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甄審
        (選)方式除面試外,必要時得依職務性質及報名人數先舉
         行筆試或其他考試方式行之。
   (五)為拔擢女性主管,對於主管職務職缺,在各項資績條件相同
         時,宜以女性優先陞遷。
   (六)各機關學校之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辦理
         ,其新進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
         ,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各種考試列管之職缺應予列管,不得運用。
   (八)各機關以機要方式任用之職務,應報府核辦。



五、各機關學校出缺職務之代理,依各該職務之任免權責劃分準用任
    免遷調授權規定辦理;其餘非出缺職務之代理案件,授權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核辦。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
    後,在該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未具任用資格
    者,其任免遷調適用原有關法令辦理,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具
    任用資格已辦理改任換敘及於該條例施行後所遴用職員之任免遷
    調,依本授權事項規定辦理。



七、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首長及其所屬人員之任免,依專屬人事
    管理法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