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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力字第109023979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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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人事授權,增進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區分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
          人員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八職等幕僚長以上或
          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與指名商調案
          件,應報府核辦;其餘授權各一級機關核辦。
    (二)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之任免遷調與指名商調案件,授權由臺中市
          政府民政局統籌核辦;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並得視業務需要再授
          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自行核辦。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及所屬機關正副
          首長之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其餘授權由該
          局核辦。警監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案件,並應依內政部規定辦
          理。
    (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列等最高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
          員、警監、警正一階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
          府核辦;其餘授權由該局核辦。
    (五)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職務列等最高跨列(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
          上職務人員及所屬機關幕僚長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及指名
          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其餘授權由該局核辦。
    (六)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之遴聘案件,授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核辦。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授權範圍內之職務,各一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再
    授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三、前點各款所稱任免遷調及指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係指出缺職務
    之擬定人選應由用人機關簽請市長核定後,報由本府辦理商調及核
    派作業;如需公開徵才請檢附徵才公告文稿併陳,俟奉市長核准後
    ,由用人機關辦理徵才公告作業,擬定人選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人事任免作業事項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之任免遷調案,應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各官等職等公務人員經核派免後之銓審
         動態案件,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逕向銓敘機關辦理。
   (三)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本府核准者,其人員
         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上網公開徵才時,應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及本府網頁分別公告,其公告至少五日以上。甄審(選)方
         式除面試外,必要時得依職務性質及報名人數先舉行筆試或其
         他考試方式行之。
   (五)為拔擢女性主管,對於主管職務職缺,在各項資績條件相同時
         ,宜以女性優先陞遷。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
         定辦理,其新進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外,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各種考試列管之職缺應予列管,不得運用。
   (八)各機關以機要方式任用之職務,應報府核辦。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出缺職務之代理,依各該職務之任免權責劃分準
    用任免遷調授權規定辦理;其餘非出缺職務之代理案件,授權由本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行核辦。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
    後,在該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未具任用資格
    者,其任免遷調適用原有關法令辦理,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具
    任用資格已辦理改任換敘及於該條例施行後所遴用職員之任免遷
    調,依本授權事項規定辦理。

七、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首長及其所屬人員之任免,依專屬人事
    管理法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