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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
    優惠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停車月票之發售由本處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停車月票分為機車、小型車及大型車三種。

四、停車月票發售之時間除本處另行公告外,為行政機關上班時間之每日
    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停車月票發售總數得視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


五、停車月票得以預售方式發售,最長期間為購買次月起六個月,本處得
    視政策及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倘因政策變更或配合工程施作,本處
    得通知車主辦理退費或限縮月票發售,車主不得異議。
    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惟車主首次購買該車牌號碼車輛之本市停車月票
    ,得依當月購買時之剩餘天數比例計算之,以一次為限,未於當月一
    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後起至當月月底止;停車
    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


六、汽車月票應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機車應張貼於車尾明顯處以
    資識別,停車時如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辨識者,開單員得開立繳
    費單。
    在停車月票有效期間內被開立繳費通知單者,除有前項情形外,得向
    本處申請撤銷繳費單。


七、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車號與其停車月票上所載之車號不符或擅自塗改
    者,仍應依規定繳費;車主如有更換車號者,應持有關證件至本處更
    改,汽車轉用車號工本費每張新臺幣壹佰元,機車每張伍拾元。


八、停車月票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附行車執照;汽車每張收取工本費新
    臺幣壹佰元,機車每張伍拾元。
    車主補發月票時,可申請撤銷自遺失日起三日內(日曆天)被開立之停
    車繳費單。
    倘因故遺失原月票證,欲辦理退費者或轉用車號者,應填立切結書,
    始可免收補證工本費。


九、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辦理退費,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
    六小時,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為計算基準後之餘額予以退還。使用
    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自當月一日或購買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
    申請日未逾12時以半日計;逾12時以壹日計)。


十、因車輛遺失或有不可歸責於月票使用人之事由申請退費者,應於事故
    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退費金額以事故報
    案日之次日起核算當月未使用月票之天數比例退還之。


十一、停車場對於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
      前項車輛停放停車場內不得有營業行為,違者依法取締並停止購買
      月票權利一年,當月月票不予退費。


十二、偽造、變造或冒用停車月票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於一年內不
      受理其購買停車月票。


十三、持用停車月票證車輛限停放本市公有停車場一般停車格,並依停車
      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停放,不適用停放於特種車格(如警備車
      格、計程車格及身心障礙專用車格等)。


十四、本作業規定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積欠停車費或催繳工本費之車輛,得不售予停車月票,繳清欠費後
      解除限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1、未逾停車日起30天繳費期限者。
    2、可歸責於前車主欠費者。
    3、停車欠費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者。
  (二)本市路邊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
      如下:
    1、非指定區段票
    (1)售價:小型車每張每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2)購買資格:不限,憑行車執照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本市路邊停車場,不適用累進、差別費率收
          費路段或路外停車場。
    2、指定區段票
    (1)售價:小型車每張每月新臺幣陸佰元。
    (2)購買資格:限地址為本市該收費路段二側之住戶(地址含巷、
          弄者均不屬之)。
    (3)檢附證件:
        ①行車執照
        ②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民國60年12月20日建
          築法修正前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甲、戶口遷入證明
          乙、完納稅捐證明
         丙、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③如行車執照與前述建物證明文件非屬同一人,須另加附建物所
          有人同意書。
    (4)購買張數:凡資格符合者,每一地址限購買一張指定路段停車
          月票證。
    (5)停車範圍:限停放本市路邊停車場之指定區段。「指定區段」
          以住戶、店面、公司行號之地址所在收費區段為停車範圍,逾
          指定區段範圍停車仍依規定收費。
    (6)本處得隨時複查指定區段票購買資格,倘中斷3個月以上者,
          車主必須重新檢附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倘屬機關因素致中斷者
          免附。
    3、機車月票:
    (1)售價:每輛每張每月新臺幣貳佰元。
    (2)購買資格:不限,憑行車執照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購買區域範圍內,不適用跨區停放。
  (三)本市路外停車場採本處自營(不含.區公所或學校)、委外經營及專
      案類型,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如下:
    1、屬本處自營:
    (1)資格:不限,憑行車執照得以.辦理。
    (2)價格及數量:依各場公告,本處並得視各場停車需求調整各場
          數量及限制每人購買張數。
    (3)停車範圍:限購買之該路外停車場。
    (4)倘路外停車場列入委外發包計劃期程,月票預售月份及時間依
          本處公告為主。
    2、屬委外發包者:依經營者之營運方式採計月、票卡或磁扣等方式
        計價處置。
    3、屬專案類型者:購買資格、價格、發售數量依各專案許可條件辦
        理。
     (四)行車執照燃料種類登記欄註記為「油電混合車及液化或壓縮天
         然氣車、油氣雙燃料車及使用清潔燃料等」之車輛停放本市之
         路邊及路外公營停車場(有發售停車月票者)之車輛,予以停
         車月票半價優惠。
     (五)月票轉用限轉換車號,指定路段月票轉用車號依首購條件審查。
     (六)檢附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審查後影本留存本處備查。
         申辦月票各項業務之有效證件須為3個月內;倘因證件不全,
         本處得酌情受理,但須於翌日補件或以切結立據之。
     (七)月票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或修正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
         實施;倘有影響民眾權利義務者,須俟法規修正後據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