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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
優惠收費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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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月票之發售由本局或本局委外經營廠商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購買停車月票前,應詳閱並遵守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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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月票分為機車、小型汽車及大型汽車三種,發售月票之種類及停
車範圍等依收費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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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發售停車月票之時間,除另有公告外,為行政機關上班時間之每
日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線上購買之相關規定,另於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官網公告之。
停車月票發售總數得視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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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月票得以預售方式發售,最長期間為購買次月起六個月,本局得
視政策及停車需求調整限制之。倘因政策變更或配合工程施作,本局
得通知車主辦理退費或限縮月票發售,車主不得異議。
停車月票以月計價,惟車主首次購買該車牌號碼車輛之本市停車月票
,得依當月購買時之剩餘天數比例計算之,以一次為限,未於當月一
日零時前購買月票者,月票有效期間自購買日次日起至當月月底止;
停車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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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路邊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如
下:
(一)非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
1、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購買資格:憑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本市路邊一般費率收費路段(每小時收費二
十元),不適用累進、差別費率收費路段及路外停車場。
(二)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累進費率路段不發售)
1、售價:小型汽車每張每月新臺幣六百元。
2、購買資格:限該收費路段二側之住戶,且住戶之門牌地址須
與收費路段之路名相符(上述地址含巷、弄者均不符合購買
資格,但該收費路段位於巷、弄者,不在此限)。
3、檢附證件:
(1)有效行車執照影本。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以實際門牌為準)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建物所有權之持分比例證明文件需達二分之一以上,
門牌如屬整編後則需加附門牌整編證明)。另如屬民國六
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建築法修正前之建物,檢附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甲、戶口遷入證明。
乙、完納稅捐證明。
丙、申請裝設自來水或用電證明。
(3)如有效行車執照與前述建物證明文件非屬同一人,須另加
附建物所有人同意書。
4、購買張數:凡資格符合者,每一門牌地址限購買一張指定區(
路)段汽車月票。
5、停車範圍:限停放停車月票證上所載明之區(路)段,於指定
區(路)段範圍外停車仍應依規定繳費。
6、本局得隨時複查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購買資格,倘購買期
間中斷十二個月以上者,車主必須重新檢附證明文件始得申
請。
(三)機車月票:
1、售價:依區(路)段別,每輛每張每月新臺幣二百元或三百元。
2、購買資格:憑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3、停車範圍:限停放購買區域(路段)範圍內,不適用跨區(路段
)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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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路外停車場採本局自營(不含區公所或學校)、委外經營及專案類
型,月票售價、購買資格、停車範圍如下:
(一)屬本局自營:
1、資格:依各場公告,憑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得以辦理。
2、價格及數量:依各場公告,本局並得視各場停車需求調整各
場數量及限制每人購買張數。
3、停車範圍:限購買之該路外停車場。
4、倘路外停車場列入委外經營計劃期程,月票預售月份及時間
依本局公告為主。
(二)屬委外經營者:
1、依本局委託經營案契約書規定及核定委外經營廠商經營計畫
書辦理,且本規定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得依本局委外經營廠商公告為主。
2、本局得視各場停車需求調整各場月票發售數量。
(三)屬專案類型者:購買資格、價格、發售數量依各專案許可條件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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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車執照燃料種類登記欄註記為「油電混合車及液化或壓縮天然氣車
、油氣雙燃料車及使用清潔燃料等」之車輛停放本市之路邊及路外公
營停車場(有發售停車月票者)之車輛,予以停車月票半價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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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積欠停車費或催繳工本費之車輛,得不售予停車月票,繳清欠費後解
除限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一)未逾停車繳費通知單繳費截止日期者。
(二)可歸責於前車主欠費者,或屬租賃業車輛,並可證明為租賃行為
人之停車欠費。
(三)停車欠費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者。
本局停車管理系統顯示無效號牌(如遭註銷、報廢等)之車輛,不得購
買停車月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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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路邊停車場如有更換停車月票車號需求者,應持購買停車月票時
本局開立之收據正本、載有身分證字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欲更換成
之車號之有效行車執照影本及停車月票更換車號申請書至本局更換車
號,汽車更換車號工本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機車每次新臺幣五十元
。
前項收據正本遺失者,以原停車月票所載車號之行車執照影本或足資
證明前述車號存滅之相關文件影本代替,且填具停車月票收據遺失切
結書。
第一項更換車號之停車月票為指定區(路)段汽車月票者,除第一項規
定應附文件外,應依本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檢附證件,若
有效行車執照與前述檢附證件非同一人所有,則應加附建物所有人同
意書,但更換車號前後之車主為同一人,則皆免附。
停車月票僅限更換車號,停車範圍不可更換。
本市路外停車場屬本局自營者或屬專案類型者,如有更換停車月票車
號需求者,依各場公告或專案許可條件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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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市路邊停車場如有停車月票退費需求者,應持購買停車月票時本
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本局開立停車月票購票繳費證明、載有身分證
字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停車月票退費申請表至本局辦理退費。
前項收據正本遺失者,以停車月票所載車號之行車執照影本或足資
證明前述車號存滅之相關文件影本代替,且填具停車月票收據遺失
切結書。
停車月票辦理退費,一律以臨櫃辦理,另有關退費金額核算方式,
依本規定第十二點辦理。
本市路外停車場屬本局自營者或屬專案類型者如有停車月票退費需
求者依各場公告或專案許可條件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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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市路邊停車場停車月票退費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算:
(一)汽車月票
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六小時,每小時新臺幣二十
元為計算基準後之餘額予以退還。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
自當月一日或購買日次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申請日未逾十
二時以半日計;逾十二時以一日計)。
(二)機車月票
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新臺幣二十元為計算基準後
之餘額予以退還,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自當月一日或購
買日次日起至申請退費當日止。
(三)線上購買停車月票衍生之工本費不得退費。
本市路外停車場屬本局自營者或屬專案類型者退費金額核算方
式依各場公告或專案許可條件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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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市路邊停車場有關本規定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
定應附文件,原則正本供本局查驗影印後擲還,影本應清晰可辨識
並留存本局備查。
前項各點應附文件涉及查調日期者,文件有效期限以向本局申辦業
務當日起算六個月內為有效。
線上購買停車月票者,應將本局開立之電子收據以紙本輸出供本局
查驗。
依本規定辦理停車月票購買、更換車號及退費相關事宜者,應檢附
之書表格式以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網站公布者為主。
本市路外停車場屬本局自營者或屬專案類型者應附文件依各場公告
或專案許可條件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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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車輛遺失或有不可歸責於月票使用人之事由申請退費者,應於事
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費金額以事
故報案日之次日起核算當月未使用月票之天數比例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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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停車月票有效期間內被開立繳費通知單者,得向本局申請撤銷繳
費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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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停車場對於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停車場因
施工或標線更改或其他因素致車格數量減少,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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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購買停車月票車輛限停放本市公有停車場一般停車格,並依停車時
間、位置、方式、車種停放,不適用停放於專用車格(如警備車格
、消防車格、計程車格、卸貨車格、親子車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
停車位及身心障礙專用車格等),或其他經本局公告不適用停車月
票之專用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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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於停車場內不得有營業行為,違者依法取締
並停止購買月票權利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