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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青年代表遴選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青年代表遴選資格,以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居住臺中市或於臺中市
    就學之青年為對象。


三、青年代表以下列方式選出:
(一)三分之一席次採自我推薦,其遴選方式如下:
    1.候選人應填寫自我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至少二份推薦
      函,於本府公告之登記截止期限前至本府辦理候選人登記。
    2.登記截止後,本府應就符合資格之登記候選人依下列標準辦理評
      選並依分數排序:
      (1)自傳與理念占百分之三十。
      (2)社會服務或社團參與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3)個人重要資歷占百分之二十。
      (4)推薦函占百分之二十。
(二)三分之一席次以民意票選產生,其方式如下:
    1.由本府於網路平台設定公共議題討論區,討論議題得由本府提供
      民眾關注的公共議題或由候選人自創議題。網路公共議題開放討
      論時間得視每年度辦理情形調整之,惟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2.公共議題討論結束後,辦理網路投票,並以得票較多之前二十一
      名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三)三分之一席次自大專院校、高中(職)推派之學校代表中選出,
      其方式如下:
    1.由本府函請本市各大專院校、高中(職)推派學校代表候選人一
      名參與評選。
    2.本款之學校代表不能連任。
    3.學校代表應填寫學校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由學校發函推薦之。
    4.本市各大專院校、高中(職)推派之學校代表,本府得依下列標
      準辦理評選:
     (1)自傳與理念占百分之四十。
     (2)社會服務或社團參與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3)個人重要資歷占百分之三十。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青年代表之評選,由本府遴聘評選委員三人至
    九人組成評選小組辦理之。


五、青年代表當選名單,經陳市長核定後,統一公告於本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