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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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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年代表遴選資格,以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居住臺中市或於臺中市就
學之青年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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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代表以下列方式選出:
(一)三分之一席次採自我推薦,其遴選方式如下:
1.候選人應填寫自我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至少二份推
薦函,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登記截止期限前辦
理候選人登記。
2.登記截止後,本府應就符合資格之登記候選人依下列標準辦理
評選並依分數排序:
(1)自傳與理念占百分之三十。
(2)社會服務或社團參與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3)個人重要資歷占百分之二十。
(4)推薦函占百分之二十。
(二)三分之一席次以民意票選產生,其方式如下:
1.由本府於網路平台設定公共議題討論區,討論議題得由本府提
供民眾關注的公共議題或由候選人自創議題。網路公共議題開
放討論時間得視每年度辦理情形調整之,惟以不超過三個月為
原則。
2.公共議題討論結束後,辦理網路投票,並以得票較多之前二十
一名者且得票數達總投票數百分之二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
抽籤定之。
(三)三分之一席次自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推派之學生代表中選出
,其方式如下:
1.由本府函請各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推派學生代表參與評選
。
2.學生代表應填寫學校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由學校推薦之。
3.各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推派之學生代表,本府得依下列標
準辦理評選:
(1)自傳與理念占百分之四十。
(2)社會服務或社團參與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3)個人重要資歷占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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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青年代表之評選,由本府遴聘評選委員三人至九
人組成評選小組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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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代表當選名單,經陳市長核定後,統一公告於本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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