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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展共
    識、整合政策規劃及創造工商發展環境,特設臺中市經濟發展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共同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開會時,本府下列局(處)首長應列席會議:
    (一)經濟發展局。
    (二)財政局。
    (三)建設局。
    (四)文化局。
    (五)新聞局。
    (六)主計處。
    (七)觀光旅遊局。
    (八)農業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交通局。
    (十一)地方稅務局。
    (十二)衛生局。
    (十三)環境保護局。
    (十四)地政局。
    (十五)勞工局。


三、市長遴聘之專家學者,包含政府機關、工商產業及學術研究等各界人
    士。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年度及中長程經濟發展政策之諮詢。
    (二)本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之諮詢。
    (三)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商業契機。
    (四)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活絡本市經濟活動。
    (五)其他與本市經濟發展有關之事宜。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二
    人至三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行
    政事務。


六、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共同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視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二點第四項之列席人員,因故不能親自列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人
    員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本
    會所需行政費用支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