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展共
識、整合政策規劃及創造工商發展環境,特設臺中市經濟發展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共同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開會時,本府下列局(處)首長應列席會議:
(一)經濟發展局。
(二)財政局。
(三)建設局。
(四)文化局。
(五)新聞局。
(六)主計處。
(七)觀光旅遊局。
(八)農業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交通局。
(十一)地方稅務局。
(十二)衛生局。
(十三)環境保護局。
(十四)地政局。
(十五)勞工局。
三、市長遴聘之專家學者,包含政府機關、工商產業及學術研究等各界人
士。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年度及中長程經濟發展政策之諮詢。
(二)本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之諮詢。
(三)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商業契機。
(四)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活絡本市經濟活動。
(五)其他與本市經濟發展有關之事宜。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二
人至三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行
政事務。
六、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共同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視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二點第四項之列席人員,因故不能親自列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人
員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本
會所需行政費用支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