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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展共
識、整合政策規劃及創造工商發展環境,特設臺中市經濟發展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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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五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共同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或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其餘委員,由市
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
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開會時,本府下列局(處)首長應列席會議: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五)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七)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八)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十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十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十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十五)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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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長遴聘之專家學者,包含政府機關、工商產業及學術研究等各界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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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年度及中長程經濟發展政策之諮詢。
(二)本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之諮詢。
(三)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商業契機。
(四)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活絡本市經濟活動。
(五)其他與本市經濟發展有關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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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
二人至三人,幕僚作業由經發局指派人員襄助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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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
,共同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視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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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二點第四項之列席人員,因故不能親自列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人
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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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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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本
會所需行政費用支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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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