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為距離臨街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
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之認定,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使用寬度較小者為旁街。
五、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臨街地
臨街深度
|
指
數(﹪)
|
未達4公尺
|
130
|
滿4公尺未達8公尺
|
125
|
滿8公尺未達12公尺
|
120
|
滿12公尺未達18公尺
|
110
|
滿16公尺未達18公尺
|
100
|
1、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線者,依上表所列指數計算之(見圖例一
1.2.3.4.5.)
2、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6.)。
3、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求得其每平方公尺單價,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之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不再增減補正(見圖例二7.8.12.)。
4、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9.)
5、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者)之宗地,以其臨街線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訖深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10.)。
6、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見圖例三13.)。
7、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與臨街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11.)。
(二)、路角地:
1、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後,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點五公尺為一級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一成(見圖例四14.、15.及圖例五16.)。
前項路角地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理辦法,專案陳報本府核定。
2、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路障而影響其利用價值時,應依前項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以減成補正之;其減成補正乘數以二成為限。
(三)、袋地
1、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訖,按下表深度指數計算之:(見圖例六17.訖圖例六24.)
圖例六17.訖圖例六24.)
臺中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袋地深度指數表
深
度
深度指數% 起
深度訖
|
未達
4
公尺
|
|
|
未達4公尺
|
78
|
4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
|
|
|
4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
|
77
|
75
|
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
|
|
|
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
|
75
|
74
|
72
|
12公尺以上未達16公尺
|
|
12公尺以上未達16公尺
|
73
|
71
|
69
|
66
|
16公尺以上至18公尺
|
16公尺以上至18公尺
|
70
|
68
|
66
|
63
|
60
|
2、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訖深度比照臨街地方法計算之(見圖例七25.26.27.)
3、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七28.)
4、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宗土地應視為臨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