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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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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為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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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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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之認定,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
價較低者為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使
用寬度較小者為旁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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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宗土地單位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臨街地
臨街深度 指 數(﹪)
未達12公尺 110
滿12公尺未達15公尺 105
滿15公尺未達18公尺 100
1、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線者,依上表所列指數計算之(見圖例
一1.2.3.)。前開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
為準。
2、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
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4.)。
3、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
臨街深度指數求得其每平方公尺單價,再視其上下兩邊長
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
原計算之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以兩
邊中點之連線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每平方
公尺之單價,不再增減補正(見圖例二5.6.10.)。
4、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
一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7.)
5、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者)之宗地,比照袋地計
算其單價(見圖例二8.)。
6、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
,分別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見圖例三11.)。
7、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與臨街
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9.)。
(二)、路角地:
1、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
單價後,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
之交叉點起每四點五公尺為一級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
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見圖例四12.、13.)。
前項路角地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
理辦法,專案陳報本局核定。
2、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路障而影響其利用
價值時,應依前項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以減成補
正之;其減成補正乘數以二成為限。
(三)、袋地
1、袋地係指裡地線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騎樓用地與次宗土
地視為第一宗土地)。
2、袋地地價按路線價之百分之六十五計算。
3、袋地地價計算結果低於裡地區段地價者,以裡地區段地價
為其宗地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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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騎樓用地、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或同一所有
權人全部或部分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
單位地價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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