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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1日府授社障字第10000189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4日府授社障字第10001348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府授社障字第10001625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府授社障字第1010158945號函修正
並自101年7月11日起生效(原為: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
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府授社障字第104010272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府授社障字第1060016725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二)入住或安置於與本府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精
      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
(三)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
      不在此限。
(四)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三、本要點之補助基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如下:
(一)由本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服
      務)、護理之家者: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
      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
      辦理,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二)由本府轉介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服務、養護服務)及精神復健
      機構者: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府轉介身心障礙者於非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如
      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萬元。
(三)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服務)、護理之
      家、精神照護機構,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
      府轉介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各類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如附表三)規定辦理。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得專案核定
      ,不受前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但補助額度以前項最高補助金額為限
      。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據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
    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
    不含假日)送本府複評核定之。
    本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補助資格異動,應隨時變更補助金額、
    期間等資訊。
五、本要點之補助,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印章。
(二)機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三)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
      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區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查調。
(四)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其他應備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
          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七)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
          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自行選擇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應備齊
    證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定,自核定日起核給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
    者,需向本府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造冊並
    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
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受理申復後,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供意
    見。
八、本要點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
    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
    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
    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九、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補助,申請人、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及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安置於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
(二)受補助人死亡。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
(四)補助期間屆滿。
(五)無故離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經查核認定。
 前項各款情形,自發生日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之補助費用按比
 例追繳,其計算方式為扣除申請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
 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除以三十日之金額。
十、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若因預算不足支應,將採總量控管,以評估結
    果依序排列補助優先順序,評估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十一、申請人依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屬第一類至第四類病患
      性質者,且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
      時領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康保險復健治療費用,
      本要點之補助僅核發與原核定補助之差額。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二)入住或安置於與本府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精
      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
(三)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
      不在此限。
(四)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三、本要點之補助基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如下:
(一)由本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服
      務)、護理之家者: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
      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
      辦理,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二)由本府轉介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服務、養護服務)及精神復健
      機構者: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府轉介身心障礙者於非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如
      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萬元。
(三)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服務)、護理之
      家、精神照護機構,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標準依臺中市政
      府轉介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各類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如附表三)規定辦理。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得專案核定
      ,不受前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但補助額度以前項最高補助金額為限
      。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據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
    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
    不含假日)送本府複評核定之。
    本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補助資格異動,應隨時變更補助金額、
    期間等資訊。


五、本要點之補助,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印章。
(二)機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三)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
      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區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查調。
(四)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其他應備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
          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七)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
          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自行選擇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應備齊
    證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定,自核定日起核給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
    者,需向本府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方式,由與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造冊並
    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本府核發。


七、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受理申復後,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供意
    見。


八、本要點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
    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
    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
    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九、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補助,申請人、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及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安置於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
(二)受補助人死亡。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
(四)補助期間屆滿。
(五)無故離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經查核認定。
 前項各款情形,自發生日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之補助費用按比
 例追繳,其計算方式為扣除申請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
 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除以三十日之金額。


十、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若因預算不足支應,將採總量控管,以評估結
    果依序排列補助優先順序,評估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十一、申請人依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屬第一類至第四類病患
      性質者,且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
      時領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康保險復健治療費用,
      本要點之補助僅核發與原核定補助之差額。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