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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障字第11300642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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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
          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
          式照顧費補助標準。

    (二)入住或安置於與社會局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他安置
          特殊個案之專簽機構。

    (三)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榮民院外就養給與
          者,不在此限。

    (四)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四、前點第二款之機構應具備以下資格,且符合最近一年內無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相關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成績
         為甲等以上。

   (二)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於本市,立案營運滿一年以上且經主管機關
         依相關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

   (三)精神復健機構(含精神護理之家):設置於本市,開業滿一年以
         上且經主管機關依相關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合格。

   (四)護理之家:設置於本市,開業滿一年以上且經主管機關依相關評
         鑑及獎勵辦法評鑑合格。

   (五)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置於本市,立案營運滿一年以上且經主管
         機關依相關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合格。

    因其他特殊情形,經社會局評估確有簽約需求,得不受前項各款資格
    之限制。
五、本要點之補助基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其補助金額如下:
   (一)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未滿六十五歲者:補助標準依衛生福利部所
         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二)提出本補助申請時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補助標準依本市六十
         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
         務之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經社會局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得專案核定
    ,不受前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但補助額度以前項最高補助金額為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
    後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實際接受服務日在後者,自實際接受服
    務日發給。
    本要點補助之計算以日為單位,依當月實際服務日數,乘以每月應領
    補助除以三十日計算。
    申請人因病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離開機構逾三十日者及逾九十日
    者,機構應自超出之日起五工作日內函報社會局;返回機構十五日內
    ,機構應檢附申請人因病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等相關證明函報社會
    局核算補助費用,離開機構期間補助費用給付標準如下:
   (一)三十日以下者,維持原補助費用額度。
   (二)逾三十日者,自第一日起給付原補助費用額度百分之五十。
   (三)逾九十日者,自第九十一日起不予補助,並於申請人返回機構
         當日起恢復原補助費用額度。
    申請人因請假離開機構,請假期間費用仍予補助,最多補助十四日;
    超過十四日者,超出部分停發補助費。機構應自超出之日起五工作日
    內函報社會局;返回機構十五日內函報社會局核算補助費用。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由身心障礙者申請;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據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
    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於受理申請日起七日內(
    不含假日)送社會局複評核定之。
    社會局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補助資格異動,應隨時變更補助金額
    、期間等資訊。
八、本要點之補助,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機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二)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第二款其他應備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
         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
   (四)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五)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
   (六)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
         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人自行選擇於社會局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接受服務
    ,應備齊前點之應備文件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社會局核
    定,自核定日起核給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期間屆滿
    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者,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機構應主動通知社會局。

    前項補助方式,由與社會局簽約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造冊並
    開立明細表、收據等相關資料函請社會局核發。
十、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本府受理申復後,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供意
    見。
十一、本要點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
      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
      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
      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
      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補助,申請人、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及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應主動通知本府: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安置於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
     (二)受補助人死亡。
     (三)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
     (四)補助期間屆滿。
     (五)無故離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經查核認定。
      前項各款情形,自發生日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之補助費用按
      比例追繳,其計算方式為扣除申請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
      月應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除以三十日之金額。
十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審核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規劃、督導、考核、撥款、核定及宣
          導事宜。
      (二)臺中市各區公所:
        1.受理申請案件並辦理訪視及個案調查。
        2.申請及申復案件之建檔初審及轉送社會局核定。
        3.個案基本資料之異動、查報、建檔事項。
        4.每年度之定期複查。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倘因預算不足支應,將採總量控管,以評估結果
      依序排列補助優先順序,評估基準由社會局另訂之。
十五、申請人依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屬第一類至第四類病患性質
      者,且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時領取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康保險復健治療費用,本要點之補助
      僅核發與原核定補助之差額。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