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暨考評及獎懲標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中市環綜字第151010082741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替代役役男遵守勤務紀
律與風紀,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訂定本規定。
二、替代役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標準辦理。
三、管理權責
(一)本局綜合計畫科
1.統籌役男管理事務及到職、退役、上班、下班及服務台值班
(勤)等人事管理工作。
2.役男宿舍設施管理及維修等庶務工作。
(二)各科、室、大隊:役男勤務分派及服勤時之管理考核工作。
(三)替代役管理幹部
1.負責役男早晚點名、內務檢查等服勤及生活考核工作。
2.負責役男下勤後之生活管理督導及考核工作。
四、服勤管理
(一)各科、室、大隊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二)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
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三)役男服勤時間固定自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五時並簽到、
簽退;每日服勤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需簽奉
本局一層主管核准始得延長之。
(四)延長服勤時間,役男得於3個月內申請減免服勤時數,於役男
宿舍備勤休息。
(五)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
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六)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替代役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
嚴禁發生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情事。
(七)基於管理或緊急性之任務需要,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許可後,
得由綜合計畫科依勤務需求調派各科室役男統籌運用,其勤務
內容如下:
1.環境保護稽查輔助勤務,例如環保公害陳情案件之稽查行政
工作。
2.環境品質檢測輔助勤務。
3.環保行政支援工作,如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及庶務工作、
協助各項公益服務工作、協助辦理各類活動、協助辦理替代
役相關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八)本局役男須配合勤務中心於夜間勤務輪值,小夜執勤時間為下
午4時至下午12時,大夜執勤時間為早上0時至早上8時。如有
突發身體不適可調班,或本身體質不適合夜間輪值者,提出證
明簽奉 局長核可後,始可免於輪值夜勤。
五、差假
(一)核假權責
1.榮譽假及減勤:由各科、室、大隊主管依權責核給,並知會
綜合計畫科管理幹部備查。
2.公差、病假、事假、陪產假、喪假、公假、婚假:提出請假
證明由各科、室、大隊主管依權責核給後,知會綜合計畫科
管理幹部備查。
3.本局役男不得連續請假超過5天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需超
過5天者,則須由簡任級主管核准。
(二)公差
1.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局員工於事前請核,所
需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
2.出差當日始可離開單位或宿所,並於晚上9時前返回宿所參
加晚點名。
3.上午出差半天者,於當日早點名後離開單位或宿所,中午13
時前返回單位簽到服勤。
4.下午出差半天者,於上午服勤滿4小時後簽退起程,晚間9時
前返回宿所晚點名。
(三)請假
1.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並嚴格管制事
、病假之核給。
2.除病假、公出(差)外,請假經核准後,於假期前一日下班
後即可離開單位。
3.上班日上午請假半日(4小時)者,於假期前一日下班後即
可離開單位,當日中午13時前返回單位簽到服勤;上班日下
午請假半日(4小時)者,當天服勤滿4小時後即可離開單位
,於翌日8時於假期結束服勤單位早點名;請假半日者需於
假日(含榮譽假及減勤)之前後請假。
4.申請事假
(1)審慎核給事假,役男如遇有「特殊事故」,且非本人無
法處理者,始得依規定核准。
(2)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均應補勤或折抵榮譽假
。
(3)事假應於2星期內補勤完畢。
(4)無法實施補勤機制或折抵榮譽假者,應避免核予役男事
假。
5.申請病假
(1)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
馬上返回宿舍備勤,並依服勤規定簽到、簽退。
(2)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
報備,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4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4小時
以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4)病況特殊者,應持轉診證明或經各科、室、大隊主管核
准後,再到醫學中心醫院就診,必要時得由本局派員陪
同。
(5)因病休養者,應由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
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單位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
(6)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儘量利用下班時間就醫。
(四)放(補)假
1.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榮
譽假、減勤)日數不得超過5日。
2.役男放假,自放假日之前一天下班簽退後開始放假,至假期
結束翌日上午8時於服勤單位早點名後收假。
3.役男因公奉派於放假日執行勤務者得補放假。
4.補放假之時間,以實際值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5.當日減勤人員不需接受晚點名但需於翌日上午8時於服勤單
位早點名。
六、生活管理
(一)作息
1.除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外,其餘役男除差假、服
勤、參加訓練等外,均應於宿所備勤休息。
2.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晚間5時至8時
為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理私人事務時間,晚間8時
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擅離宿所。
3.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准同意後,准予夜間外出進
修補習,每週以2次為限,但應於夜間10時前返回宿舍向管理
幹部報到。
4.如遇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須申請外出時,應確實填寫外出申請
表,並經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核備後始得離開宿舍;非緊急情
形者,點完名以後,一律不得外出。
5.每週一、二、四夜間9點、週三為夜間9點30分實施晚點名,由
本局用人科、室、大隊派員輪值督導,除依勤務輪值表服勤人
員及當日減勤人員外,均於宿舍接受晚點名。
6.週五、六、日因不需實施晚點名,如業務單位需要,須簽奉本
局一層主管核可後始得申請加班。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
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
黑色,皮鞋保持光亮。
2.外出衣著應整齊。
3.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
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不可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第2週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予以扣分,並於次日
實施複檢,仍不合格者予以懲處。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輪值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電視
、電冰箱、床組、衣櫃、桌椅、檯燈、棉被、枕頭等)由管理
幹部負責聯絡維修及管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
作。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禁止吊曬於寢室內。
5.寢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
、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並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宿舍夜間11時關大燈,12時以前一律熄
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抽菸、喝酒、
濫用藥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四)休閒設施
1.文康室之運動器材、桌椅及電視櫃等設施應排放整齊,保持清
潔。
2.晚間12時熄燈後禁止使用運動器材、觀看電視,以免影響他人
休息。
七、獎懲
(一)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
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榮譽假以日核給者,按日數放假,其收放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
;以時核給者,按時數放假,累計8小時折算1日。
(三)替代役役男每月之工作與宿舍內務評比綜合表現平均成績達八十
五分以上之前三名,於簽奉 局長核准後給予榮譽假獎勵; 成績
未達七十五分者,第一個月進行勸導改善,若連續二個月表現欠
佳或有情節較重大者,簽奉 局長核准後,給予罰勤作為懲處。
(四)役男上、下班以簽到本執行簽到、簽退。遲到或早退者(1小時
以內),扣每月評比1分。1小時以上者,以擅離職役論處,並登
載於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五)役男應於晚間9時00分至9時10分前執行點名,遲到1小時以內,
扣每月評比1分。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擅離職役論處。
(六)服裝儀容檢查,頭髮未依規定修剪或制服未保持平整、清潔者
,扣每月評比1分,應於次日實施複檢。
(七)訪視關懷獨居老人服務或清掃老人家中環境一天,核給榮譽假
4小時。
(八)響應捐血活動,每次捐血達250c.c.者核給榮譽假4小時,捐血
500c.c.者核給榮譽假8小時;惟捐血活動役男應視個人身體狀
況量力而為,不得勉強為之。
八、夜間勤務減勤
(一)小夜值班人員核給減勤1小時,大夜值班人員核給減勤3小時。
(星期一大夜除外)
(二)假日值班人員均核給減勤1日。
九、督導
(一)定期:每週一到週四由各用人科、室、大隊派員於晚間實施宿
舍點名,瞭解役男備勤情形,並關心其生活起居。
(二)不定期:由管理人員不定期於晚間備勤時間實施抽查點名。
十、附則
(一)本局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
管理事項。
(二)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暨考評及獎懲標準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