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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替代役役男遵守勤務紀
律與風紀,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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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替代役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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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權責
(一)本局綜合計畫科
1.統籌役男管理事務及到職、退役、上班、下班及服務台值班
(勤)等人事管理工作。
2.役男宿舍設施管理及維修等庶務工作。
(二)各科、室、大隊
役男勤務分派及服勤之管理考核工作。
(三)替代役管理幹部
1.負責役男早晚點名、內務檢查等服勤及生活考核工作。
2.負責役男下勤後之生活管理督導及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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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勤管理
(一)各科、室、大隊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役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管理及執行勤務工作。
(二)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三)役男服勤時間固定自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 時並簽到簽退
;每日服勤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需簽奉本局役
男管理單位主管核准始得延長之。
(四)延長服勤時間,役男得於3個月內申請減免服勤時數,於役男宿
舍備勤休息。
(五)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任
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六)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替代役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
禁發生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情事。
(七)基於管理或緊急性之任務需要,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許可後,得
由綜合計畫科依勤務需求調派各科室役男統籌運用,其勤務內容
如下:
1.環境保護稽查輔助勤務,如公害陳情案件稽查行政工作。
2.環境品質檢測輔助勤務。
3.環保行政支援工作,如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及庶務工作、協
助各項公益服務工作、協助辦理各類活動、協助辦理替代役相
關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八)本局役男須配合勤務中心於夜間勤務輪值,小夜執勤時間為下午
4時至下午12時,大夜執勤時間為上午0時至上午8時,小夜班值
勤完畢,需回宿舍簽到備勤,不可續值大夜班,另為考量給予足
夠休息時間,其隔日上班時間調整為上午10時至下午5時。如有
突發狀況或身體不適者可調班,或本身體質不適合夜間輪值者,
提出證明經本局役男管理單位主管許可後,始可免於輪值夜勤。
(九)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停止辦公期間,役男應於宿
所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若宣布隔日停班,則隔日大、小
夜班皆停班。若視天然災害情況及交通狀況安全無虞時,勤務中
心於停班期間請求支援,則由原排定大、小夜班役男出勤,其補
休減勤時數以假日夜間勤務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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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假
(一)核假權責
1.榮譽假及減勤:由各科、室、大隊主管依權責核給,並知會綜
合計畫科管理幹部備查。
2.公差、病假、事假、陪產假、喪假、公假、婚假:提出請假證
明由各科、室、大隊主管依權責核給後,知會綜合計畫科管理
幹部備查。
3.本局役男不得連續請假超過5天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或退伍
前2個月需超過5 天者,則須由本局役男管理單位主管許可後
核准。
(二)公差
1.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局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
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
2.出差當日始可離開單位或宿舍,並於下午9時30分前返回宿舍
參加晚點名。
3.上午出差半天者,於當日早點名後離開單位或宿舍,下午1時
前返回單位簽到服勤。若出差距離較遠,可視情況調整簽到時
間。
4.下午出差半天者,於上午服勤滿4小時後簽退起程,下午9時
30分前返回宿舍晚點名。
(三)請假
1.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並嚴格管制事
、病假之核給。
2.除病假、公出(差)外,請假經核准後,於假期前一日下班後
即可離開單位。
3.上班日上午請假半日(4小時)者,於假期前一日下班後即可
離開單位,當日下午1時前返回單位簽到服勤;上班日下午
請假半日(4小時者),當天服勤滿4小時後即可離開單位,於
翌日上午8 時於假期結束服勤單位早點名。
4.申請事假
(1)審慎核給事假,役男如遇有「特殊事故」,且非本人無
法處理者,始得依規定核准。
(2)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均應補勤或折抵榮譽假
。
(3)事假應於2 星期內補勤完畢。
(4)無法實施補勤機制或折抵榮譽假者,則不核予役男事假
。
5.申請病假
(1)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
馬上返回宿舍備勤,並依服勤規定簽到、簽退。
(2)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
報備,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4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4小時
以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4)病況特殊者,應持轉診證明或經各科、室、大隊主管核
准後,到醫學中心醫院就診,必要時得由本局派員陪同
。
(5)因病休養者,應由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
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單位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
(6)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儘量利用下班時間就醫。
6.申請面試假
(1)可使用未過期之補休證明存成面試假,存入後不受原訂
期限影響(惟公文已有補休期限者不適用於面試假,如
成功嶺受訓期間補休假)。
(2)役期為1年者(83年次以前),面試假限於退伍前三個月
內使用,役期為6個月者(83年次以後)役男面試假限
於退伍前一個月內使用,最多以5日為限。
(3)申請面試假須先提供假源送予管理幹部核辦,並於面試
日期一個禮拜前陳報單位主管核備。
7.申請加班補休
向管理幹部領取加班補修申請表,填妥日期、時間、原因
及時數,經役男核章並陳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予管理幹部
核假。
(四)放假(榮譽假、公益補休、假日勤務補假、平日勤務補休)
1.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榮
譽假、減勤、整天公益)不得超過3日;役期為1年者(83年
次以前),於退伍前二個月,不在此限;役期為6個月者(
83年次以後)於退伍前一個月內,不在此限,但需由本局
役男管理單位主管許可。
2.役男放假,自放假日之前一天下班簽退後開始放假,至假
期結束翌日上午8 時於服勤單位早點名後收假。
3.役男因公奉派於放假日執行勤務者得補放假。
4.補放假之時間,以實際值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5.當日減勤人員不需接受晚點名但需於翌日上午8時於服勤
單位早點名。
6.局內補休、減勤時數及核給之榮譽假,役期為1年者(83年
次以前)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役期為6個月者(83年
次以後),應於一個月內補休完畢,稽查補休不在此限,
須以半天為單位,若假原公文已訂有補休期限,則依公文
內容規定辦理。
7.預定補休限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且須於預定請假日期1
星期前向管理幹部核假。
8.申請補放假前,務必告知其單位主管,以不影響單位業
務運作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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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活管理
(一)作息
1.除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外,其餘役男除差假
、服勤、參加訓練等外,均應於宿所備勤休息。
2.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下午5時
至9時10分為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理私人事
務時間,下午 9時10分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
不得擅離宿所。
3.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呈准同意後,准予夜
間外出進修補習,每週以2次為限,但應於下午10時前
返回宿舍向管理幹部報到,如有役男確實因進修或補
習之時程無法按規定時限返回住宿地點者,服勤單位
得考量實際情形,本諸權責核與外出登記,惟至多不
得逾30 分鐘。(配合行政院環保署104年1月19日環署
綜字第 1040004398 號函轉內政部役政署規定。)
4.如遇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須申請外出時,應確實填寫
外出申請表,並經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核備後始得離
開宿舍;非緊急情形者,點完名以後,一律不得外出
。
5.每週一至週四下午9點30分實施晚點名,由管理幹部
錄影存證,並於當日下午10點前將錄影檔案交由役男
管理人員留存,除依勤務輪值表服勤人員及當日減勤
人員外,均應於宿舍接受晚點名。
6.週五、六、日因不需實施晚點名,如業務單位需要,
須簽奉本局役男管理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申請加班。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
、識別標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
捲袖,鞋、襪應著黑色,皮鞋保持光亮。
2.外出衣著應整齊。
3.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
髮色,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不可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第2週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並於次日實施複檢,仍不合格者予以懲處。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輪值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
(如電視、電冰箱、床組、衣櫃、桌椅、檯燈、棉被
、枕頭等)由管理幹部負責聯絡維修及管理,其餘
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且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
清潔工作。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禁止吊曬於寢室內。
5.寢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有線電視,並禁
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並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宿舍下午11時關大燈,12時
以前一律熄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抽
菸、喝酒、濫用藥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
秩序等不良行為。
(四)休閒設施
1.文康室之運動器材、桌椅及電視櫃等設施應排放整
齊保持清潔。
2.下午12時熄燈後禁止使用運動器材、觀看電視,以
免影響他人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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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榮譽、公益、夜間勤務及宿舍勤務)
說明: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
實施條例第 55 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榮譽獎懲
1.榮譽假以日核給者,按日數放假,其收放假時間
與請、放假相同;以時核給者,按時數放假,累
計8小時折算1 日。
2.替代役役男每月之工作與宿舍內務評比綜合表現
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之前三名,核予榮譽假
獎勵;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第一個月進行勸導
改善,若連續二個月表現欠佳或有情節較重大者
,簽奉本局役男管理單位主管核准後,給予罰勤
與銷(扣)補休作為懲處。
3.響應捐血活動,每次捐血達250c.c.者核給榮譽
假4小時,捐血500c.c.者核給榮譽假8小時;惟
捐血活動役男應視個人身體狀況量力而為,不
得勉強為之。
4.役男上、下班以簽到(退)簿執行簽到、簽退。
遲到或早退者,除按次扣每月評比1分外,遲到
半小時內,銷(扣)補休0.5日;半小時至1小時
內,銷(扣)補休1日;1小時以上,以擅離職役
論處,並銷(扣)補休2日且登載於替代役役男
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5.役男應於下午9時30分至9時40分前執行點名,
遲到1小時以內,扣每月評比1分;遲到1小時
以上者,以擅離職役論處。若晚點名無故未到
,隔日(不包含假日)開始應於下午6時00分回宿
舍備勤簽到,為期10日,並取消與限制該役男
核給之外出活動,如戶外體育活動或外出進修
等,以及銷(扣)補休1日之處分。倘若備勤時間
未確實待在宿舍,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十至十四條規定辦理。
6.服裝儀容檢查,頭髮未依規定修剪或制服未保
持平整、清潔者,扣每月評比1分,應於次日
實施復檢,若不合格者或情節重大者,予以銷
(扣)補休1日之懲處。
(二)公益獎懲
1.大型公益活動(一次性公益活動)
參與大型公益活動一天,核給補休4小時,並視
情況予以增核補休時數(以不得超過6小時為原
則);半天則核給補休2小時,並視情況予以增
核補休時數(以不得超過3小時為原則)。
2.小型公益活動(經常性公益活動)
參與小型公益活動一天,核給補休4小時;半
天則核給補休2 小時。
3.以上補休核准須以公益心得繳交為依據,其內
容性值應傾向為正面,且套用其相對之格式
(字數不含標題至少為300字),不符合者,則
退還修正。心得繳交須在7日內繳交完畢,倘
若無按時繳交,且經由提醒告知連續2次或情
節重大者,則取消該公益之排班,並且扣0.5
日補休。
(三)夜間及假日勤務獎懲
1.平日小夜值班人員核給減勤補休2小時,平
日大夜值班人員核給減勤補休4 小時。
2.假日大夜與小夜值班人員除均核給補休1日
,小夜減勤2小時、大夜減勤4小時。
3.平日大夜人員,應確實以通訊軟體向管理
幹部報備返宿時間,另宿舍勤務人員應於
規定時間內,回報小夜及大夜人員備勤狀
況。若經宿舍勤務人員通報夜間勤務人員
未確實宿舍備勤,夜間勤務人員將依替代
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至十四條規定懲處。
4.大夜人員應於該當班晚間12點前至勤務中
心簽到,小夜人員應於該當班下午4點前
至勤務中心簽到,若無故未按時簽到與
簽退者,除減少、取消當班補假時數又
或予以銷(扣)補休之處分,其得視情節
重大性處理之。
5.倘於執勤期間發生重大缺失或遭投訴有
不良情形經查證屬實者,除減少、取消
當班補假時數又或予以銷(扣)補休之處
分,其得視情節重大性處理之。
(四)宿舍勤務獎懲
1.值宿舍勤務時,請依規定時段在宿舍執
勤,並確保大小夜人員是否於宿舍備勤
,倘若發現未依規定備勤應立即通報管
理幹部。
2.宿勤人員,應針對宿舍勤務每日分配表
確實打掃,若經管理幹部發現未確實執
行宿舍勤務者,予以口頭告誡1次;再
犯者,取消執行宿舍勤務資格,並扣補
休0.5日。
3.為避免待退役男有散漫或態度不佳等情
形,而修訂宿舍勤務之要點,待退役男
於退役前5個工作日不得輪值宿舍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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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排班及調班規則
(一)排班規則
1.為因應替代役人數銳減,夜間勤務每人
每月至少5次,若為家庭因素或退伍前2
個月者除外。
2.無故未值大小夜班者,將依夜間勤務獎
懲規定辦理。
(二)調班規則
如欲調班者,每人每月調班以1次為限,
且須於調班日期前將夜簽勤務調班單於各
科室主管核章,並予管理幹部核備後始生
效。若非因突發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申請第
2次以上之調班者,則以銷(扣)補休0.5日
之處分;累犯或情節重大者,則以銷(扣)
補休1日以上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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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
(一)定期
每週一到週四由管理幹部以錄影存證方
式於晚間實施宿舍點名並交由替代役管
理人員留存,使其瞭解役男備勤情形,
並關心其生活起居,另為因應替代役人
數未達10人(每10人配1位管理幹部)以
上,未編列管理幹部或最後1位管理幹
部補休假,將由替代役管理人員指定替
代役協助辦理。
(二)不定期
由管理人員不定期於晚間備勤時間實施
抽查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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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一)本局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惟
自107年4月以後因人數逐減,將改採由
替代役管理人員利用每月替代役內部會
議進行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管理事
項。
(二)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暨考評及獎懲標
準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
時檢討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