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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緊急救援、教育宣導、安置保護、就學就業
      、加害者處罰等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 檢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
      護之成果。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促進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代表四人,由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新聞局代表擔任。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犯罪預防相關學者或專家三人至五人。
 (三) 民間專業機構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報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報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內之工作人員或
    會務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九、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