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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9032791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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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業務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
         長、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兼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犯罪預防相關學者或專家四人至五人。
  (三)民間專業機構團體代表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
    派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一年召開三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內之工作人員或
    會務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經市長核定後,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
    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