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清寒原住
民學生積極努力向上,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
,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族群,依
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
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
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藝能學科成績(二項擇一)平均在六
十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
無成績 證明文件者, 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
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
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
不及格者。國中組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
提出申請。
(三)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
限制,得提出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
進修學生。
五、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
。(清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二十名)。
(二)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
清寒三十名,優秀名額二十名)。
(三)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四十二名。(清
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十二名)。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
擇優獎助。
六、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函送本會
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
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
月三十日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一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
符)一份。
5、切結書(格式如附二)。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
具家庭狀況訪視表(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
遺漏或不符規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內補
正,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最高
者依次發給至額滿為止。
3、本作業程序於申請期限結束日後十四天內審核並發函通知審
核結果。
(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
本會逕撥申請人帳戶。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列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