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清寒原住民
學生積極努力向上,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提
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族群,依據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
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
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
|
三、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
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以上
,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
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
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
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七十
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七十五分以上,無
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三)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
制,得提出申請。 |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若能提供畢業學期之成績單
且申請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限)。
(三)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
進修學生。 |
|
五、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
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清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二
十名)。
(二)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名額五十名(
清寒三十名,優秀名額二十名)。
(三)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四十二名。(清
寒名額三十名,優秀名額十二名)。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
擇優獎助。 |
|
六、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函送本
會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
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
月三十日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5歲以下學生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一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
相符)一份。
5、切結書(格式如附二)。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
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
現遺漏或不符規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
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最
高者依次發給至額滿為止。
3、本作業程序於申請期限結束日後一個月內審核並發函通知
審核結果。
(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
本會逕撥申請人帳戶。 |
|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列預算內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