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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提升地籍測量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本市地籍測量(以下簡稱測量)人力,加強作業人員服務態度與效率,特訂定本改進要點。


二、                人力調配:
(一)   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力不足部份應依人事規定補進職務代理人。
(二)   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間,測量人員應相互支援,以提高人力資源之運用。
(三)   地政局應成立小組負責測量人員之調度及分析,並擬定意見簽請地政局局長核定後辦理,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分別將上月十六日至月底,及本月一日至十五日之土地複丈排件登錄表(格式如附件一),陳報地政局分析依據。
(四)   支援他單位人員,如因通勤致工作或生活不便,本府得視情況酌予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                測量人員差勤及作業注意事項:
(一)   測量人員從事外業時,每日上午上班簽到後依排定時間前往,於外業辦竣,應即返回辦公室整理測量成果,下班時並應辦理簽退。
(二)   測量人員如需請休(事)假,除因突發事件須本人親自處理外,應於排定案件前提出申請;同組測量人員並儘量同時休假。
(三)   實地測量經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者,如遇天候不佳未能施測時,應儘速設法聯繫受通知者。
(四)   測量人員從事外業時應佩戴機關服務證,與民眾接洽時,應注意服務態度,秉持便民、親民之原則,以提升機關形象。
(五)   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先行了解申請人與關係人申請複丈之原因及目的,並於施測時予以說明測量工作進行方式及指界釘樁各項作業依據。
(六)   為確保作業精度,並昭公信,測量人員上班期間不應酬,不喝酒;凡因喝酒致影響公務或機關形象者,應嚴格查處。
(七)   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案件如屬土地分割複丈者,應於實地測量之次日起三日內陳核,其餘複丈及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應於二日內陳核。主管人員如發現逾期未陳核案件應隨即催辦。同組測量人員每月逾期限陳核案件達二件以上,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由研考人員簽請主任督促。


四、                服務績效考核、督導:
(一)   各地政事務所應由主管人員採不定時現場督導或電話聯絡申請人方式,稽查各組測量人員服務情形,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二);每月每組至少抽查三件,紀錄表應彙整供地政局業務考核參考。
(二)   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於每件複丈定期通知書(以發送日為準)內,檢附測量服務情形問卷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回郵信封送申請人,由申請人填寫後逕寄地政局進行統計、分析,必要時由地政局另行進行個別案件抽查。
(三)   地政局受理複測案件,由地政局局長指定人員比照第一款辦理查核。
(四)   經反映服務狀況欠佳人員,由主管加強其查核。


五、                獎懲:
(一)   每年由地政局綜合考核結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簽報地政局局長核定辦理獎懲,本項獎懲得併內政部年度考核辦理之。
(二)   有特別績優或不良事蹟之人員得隨時簽報獎懲。
(三)   考核成績並應切實作為各級人員年終考績、升遷及人員調度之參考。


六、                其他配合措施:
(一)   測量人員對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詢問涉及土地權利問題,應耐心予以說明,如遇自己不瞭解事項,屬於地政事務所職掌者,應即聯絡瞭解之人員予以解答。
(二)   為加強受理申請案件之服務,大宗專案測量業務(如土地重劃、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及都市計畫逕為分割、地籍圖重測、圖根點補建等),得採委外方式辦理。
(三)   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指定時間、日期及地點辦理,並依囑託期限辦竣。但如人力調度確有困難,未能配合者,應主動與司法機關協調。
(四)   歷年數值地籍圖重測、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圖根點,應指定專人分組定期巡視、清查及維護以提高測量成果品質,各點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清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報地政局備查。如須地政局支援補測設者,得於清查紀錄表中載明。
(五)   受人力支援之地政事務所,應提出改進措施計畫,並由地政局加強督導查核其測量作業改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