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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照直轄市
    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基金為業務需要調整支出或基金用途,併年度決算辦理項目,應
    填具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由各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核定函送
    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及審計部臺中巿審
    計處;但每筆併決算項目數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專案報
    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前項超支項目核定時,應注意各該基金之財源,及其由盈(賸)餘
    轉為虧損(短絀)之情形,主管機關嗣後應妥為督促,審慎考量業
    務實際需求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購建固定資產內,購置業務用之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
    吉普車及各型交通車,準用執行要點第十一點有關購置管理用公務
    車輛規定辦理。


四、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
       目,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
       當年度辦理者,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內調整。
   (二)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確有保留之必要者,準用執行要點第
       十一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五、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各基金管理機關(構)組織員額,因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
       算員額用人者。
   (二)傷病醫藥費、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費
       等訂有統一標準之預算項目,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標準者。
   (三)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志工服務計畫
       ,其原核定計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
   (四)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
       先洽本府財政局,確定無適用房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六、下列項目之執行,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經提本府預算審查
    委員會核准,始得辦理:
   (一)捐助與補助費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有未及編列之新增計畫;
       或原編計畫預算不足支應,經檢討無法於預算總額內容納者。
   (二)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等預算科目,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
       不足支應之項目,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
       額者。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資產變賣之執行之補辦預算。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教育局統籌控管賸餘款之非留存項目。
    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決議填具超支數額
    表及補辦預算數額表,送由基金主管機關秉辦府函,辦理併決算
    及補辦預算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及審計部臺中
    巿審計處。
    第一項收支對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留存項目或年度進行中
    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辦理者,如已明列辦理項目內容
    及經費,免提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核准,由基金管理機關(構)
    及基金主管機關自行依有關規定核辦。


七、奉准辦理補辦預算,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本
    府核准後三日內報由主管機關以府函送請市議會備查,並副知本
    府主計處。


八、依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項,應由主管機關以
    專簽奉巿長核准後,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核定。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