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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戶
        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申請人屆滿百歲之生日當月,並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資格者,應
        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相關證明
        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申請,經
        區公所審查合核後,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發給。
    (二)由本府每月一日匯入前一個月之津貼至申請者郵局帳戶,如因於
        月底提出申請致不及於次月一日匯入者,得於再次月一日一併匯
        入。


五、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
    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