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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禮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青字第10502779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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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
        戶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申請人屆滿百歲之生日當月,並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資格者,
        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相關
        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申
        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經區公所審查合核後,自申請日之
        當月份起發給。
    (二)由本府每月一日匯入前一個月之禮金至申請者郵局帳戶,如因
       於月底提出申請致不及於次月一日匯入者,得於再次月一日一
       併匯入。
五、申請本禮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禮金,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