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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
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不含家長捐款、家長費、班費、午餐費、合作社收支。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場租門票收入。
五、政府補助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個人或團體之捐贈經捐贈人指定納入基金之收入為限。
八、上級政府專款專用之補助款。
前項基金來源不含學校自行代收代付之收支款項。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研究支出。
五、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教育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為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府應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制定臺中市各公立中小學校務發展基金設
置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