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戶
籍者不得申請。
(二)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申
請,經區公所審查合核後,當月十五日前申請者,當月開始發給
;當月十六日後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二) 本津貼由本府逕匯至申請者郵局帳戶。
五、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
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 死亡或失蹤者。
(二)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 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 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