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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所)及臺中市
         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第三條   骨灰之拋灑或植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民政局得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並公告範圍
         ,供骨灰拋灑或植存。
         生命禮儀所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其實施方式由生
         命禮儀所訂定公告之。



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
         焚香、燃燒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火化許可
         證明、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骸)
         再處理證明文件,向生命禮儀所或區公所提出;並於生命禮儀
         所或區公所核發證明後,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



第七條   生命禮儀所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所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