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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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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
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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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骨灰之拋灑或植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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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得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
並公告範圍,供骨灰拋灑或植存。
生命禮儀處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其實施方式由生
命禮儀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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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
焚香、燃燒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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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火化許可
證明、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骸)再處
理證明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提出;並於生命禮儀處核發證明後,始
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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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命禮儀處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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