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239974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
     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為執行機關。

第三條   骨灰之拋灑或植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得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
     並公告範圍,供骨灰拋灑或植存。
         生命禮儀處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其實施方式由生
     命禮儀處另定之。
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
     焚香、燃燒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火化許可
     證明、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骸)再處
     理證明文件,向生命禮儀處提出;並於生命禮儀處核發證明後,始
     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第七條   生命禮儀處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處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