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開源節流方案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五條。


二、目標:
(一)積極開闢地方財源,爭取中央提高補助款。
(二)鼓勵各機關辦理開源節流,以增裕市庫收入。
(三)強化各機關成本效益觀念,減少不經濟支出。


三、實施要項:
分為開源及節流二大項,由推辦機關負責推動各實施要項,並由相關機關
執行各項業務,如臺中市政府開源節流實施要項。


四、執行措施:
(一)推辦機關應依據本方案會同業務執行機關參考 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及
    執行績效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依後附格式填列後,於年度開始前一個
    月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
    局。
(二)前款作業計畫應包括現況檢討、實施策略、實施要項工作項目;實施
    要項工作項目應包括工作項目、具體實施步驟、完成期限、執行機關
    、預期效益等(詳附件格式)。預期效益應儘量以具體量化之數據呈
    現,如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之金額等,以為年度執行績效之衡量指標
    。
(三)有關執行本方案預估可增加之收入或減少之支出,各業務執行機關應
    於編列預算時估列反映。
(四)各推辦機關得視作業需要自行核定修正作業計畫,以利執行。核定後
之修正計畫應函知各執行機關及本府主計處、財政局。


五、管考獎懲:
(一)推辦機關對於業務執行機關之執行進度應追蹤列管,於年度結束後六
個月內辦理上年度執行績效評估檢討,檢討結果應送本府財政局(開源部
分)、主計處(節流部分),並以登載機關網站、發佈新聞稿或其他適當方
式揭露。
(二)各機關應將本方案列入年度施政項目,對辦理本方案規劃、推動、執
行事項,有顯著績效、表現優良或執行不力、績效不彰者,由各機關適時
予以獎勵或懲處,並以適當方式揭露獎勵或懲處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