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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機關辦理開源節流,強化成
本效益觀念,減少不經濟支出,以增裕市庫收入,特訂定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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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責分工:
(一)本府開源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二)本府節流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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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項:
分為開源及節流二大項,依「臺中市政府開源實施要項」(如附表一)
及「臺中市政府節流實施要項」(如附表二)辦理。
本方案所稱推辦機關係指負責推動前項實施要項之機關;所稱執行機
關係指配合推辦機關執行各項業務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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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措施:
(一)推辦機關應依據本方案會同執行機關參考前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
績效擬訂年度作業計畫,填列「臺中市政府○○年度開源節流作
業計畫」(如附表三,以下簡稱作業計畫),於次年度開始前一個
月內簽報推辦機關首長核定後,函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
政局,據以推動執行。
(二)作業計畫應包括現況檢討、實施策略及實施方法;實施方法應包
括工作項目、具體實施步驟、完成期限(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個年
度為限)、執行機關及預期效益等;預期效益應包括具體之量化
績效衡量指標,如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之金額等,以為年度執行
績效之衡量標準。
(三)執行機關應於編列預算時估列反映預期效益。
(四)推辦機關得視作業需要自行核定修正作業計畫,以利執行。核定
後之修正作業計畫應函知執行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政局。
(五)推辦機關擬增修前點實施要項項目內容者,應簽會主計處及財政
局,並於次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奉市長核定。奉核後應函知執行
機關,並副知主計處及財政局,以利次年度作業計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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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考:
(一)推辦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進度應追蹤列管,於年度結束後五
個月內辦理前年度執行績效評估檢討,檢討結果應填具「臺中市
政府○○年度開源節流實施情形調查表」(如附表四),函送財政
局及主計處,並以登載機關網站、發布新聞稿或其他適當方式揭
露。
(二)推辦機關對於前年度執行績效未達預期效益項目,應研提具體改
進方案,簽奉市長核定後,納入次年度作業計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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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對象及程序:
(一)本方案獎勵對象為提出創新開源節流計畫供其服務機關參採之提
報人、推辦機關及經推辦機關評估貢獻程度較高之執行機關。
(二)推辦機關提報創新開源節流計畫辦理敘獎者,應於依前點規定完
成執行績效評估檢討後一個月內,檢具創新開源節流計畫及實際
執行績效等相關佐證資料,按計畫性質分送至財政局或主計處彙
整後,簽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並陳請市長核定後,據以敘獎。
(三)推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作業計畫不力或績效不彰者,由主辦機
關或推辦機關適時予以懲處。
前項創新開源節流計畫指具有開創性,非屬經常性及例行性應辦事項
,並經簽奉市長核定列為創新型開源節流實施要項之作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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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辦機關或執行機關辦理作業計畫,於當年度終了後,依下列各款規
定辦理獎勵。但推辦機關或執行機關另訂有獎勵標準者,依其標準辦
理:
(一)辦理創新開源計畫:
1、執行結果增加市庫淨收入(即實收數扣除必要執行成本)五十
萬元以上者,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敘獎標準如附表五。
2、於當年度增加收入,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實收數比較
,達前目標準者,推辦機關與執行機關之獎勵比照前目規定
辦理。
(二)辦理創新節流計畫:
執行績效計算,在不降低或減損原計畫品質及效果之原則下,按
當年度撙節經費占該計畫預算數比率為計算基準,撙節百分之十
五以上,且撙節經費一百萬元以上者,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敘
獎標準如附表五。
(三)非屬創新型之既有計畫、稅捐機關開源計畫、委外開發經營管理
市有財產因而增加收益或撙節經費及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
人事費)節流等計畫,由推辦機關視執行績效專案簽報獎勵。 |